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,危险
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(进口产品适用);
(二)有关国际公约、国际规则、条约、协议、议定书、备忘录等;
(三)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、标准(出口产品适用);
(四)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局的技术规范、标准。
Q6: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的内容都有哪些?
根据公告第五条、第八条规定,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产品的主要成分/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学特性、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
(二)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(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(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
用作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。
Q7: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是如何进行检验的?
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按照海运、空运、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、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,分别出具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
Q8:擅自销售、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或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;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或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,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、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擅自销售、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,或者擅自销售、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,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,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,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销售、使用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,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,由出入检验检疫机构(海关)责令停止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,并处违法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责任